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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