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