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 其他规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