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 名誉博士学位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