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 学位评定委员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