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