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