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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