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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