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宪法 发布日期:1982-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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