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农田、水产、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陆地其他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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