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制订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