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外国合同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这些资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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