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