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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