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采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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