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