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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