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遵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吸收油(气)田所在地的资金对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的开发进行投资等方式,适当照顾地方利益。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合作区域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有效协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