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