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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