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