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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