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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