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法律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