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法律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