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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