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