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成员数低于联合社设立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达到法定条件。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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