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