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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