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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