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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