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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