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