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