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