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