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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