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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