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