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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