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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