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