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