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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