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