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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