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