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