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